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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监管企业党支部“五化”建设知识问答(二十三)

发表时间:2020-12-14 16:04:52 来源: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 编辑:马菀倬

  1. 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是什么?

  有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党 员(包括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实行年薪制 人员中的党员、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 ;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

  (含 5000 元) 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 2%。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不包括津补贴)金额为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 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 交纳党费。


  2. 党费如何使用?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 号)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五个方面:

  (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 组电明 字〔2017〕5 号),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规定以下 6 类 18 种费用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 号) 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中清理收缴的党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21 号)明确,上级党组织要向党支部拨付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支持党支部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主题党日、创先争优等活动。要按照四个方面的要求规范使用管理:(1)党支部使用上级党组织划拨的活动经费,要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 号)规定的使用项目规范使用。

  (2)党支部使用上级党组织划拨的活动经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开展主题党日、创先争优等活动, 一般应召开支委会研究制定活动方案,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组织实施。同时,要定期向本支部党员公布上级党组织划拨的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情况。(3)党支部活动经费的开支,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执行相关的财务制度。报销费用时,原则上需提供规范的财务票据和凭证。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如开展支部活动购买工作简餐、矿泉水,看望慰问生病住院党员购买果篮、鲜花,悼念去世党员购买花圈、挽联等不能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可由经办人员出具情况说明,党支部书记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并签字,按程序审批后,将情况说明代作原始凭证。

  (4) 党支部使用党费新建(修缮)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等,要严格遵循党费使用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不得予以变通。

责编:马菀倬

来源: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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